广东省阳江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阳江兴辉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7民终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阳江兴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东怡花园*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阳江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司徒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许里,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江兴辉置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东省阳江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许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274号之一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274号之一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阳江兴辉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广东省阳江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133元,均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龙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