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2201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瑞景防腐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3461453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ECU0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瑞景防腐木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山东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案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10303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