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10303号之一
原告:济宁市瑞景防腐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道***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辖区环城北路36号B座东单元一层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瑞景防腐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济宁市瑞景防腐木有限公司表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济宁市瑞景防腐木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瑞景防腐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72元,由原告济宁市瑞景防腐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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