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10303号
申请人:济宁市瑞景防腐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道***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辖区环城北路36号B座东单元一层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市瑞景防腐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市瑞景防腐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出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市瑞景防腐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市瑞景防腐木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