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8479号
原告:北京金辰生态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3号楼14层1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女,1992年5月10日出生,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山东光合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277号金桥国际大厦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山东光合园林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2日出生,山东光合园林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金辰生态源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光合园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金辰生态源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孙 玥
书 记 员 穆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