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2民初7794号
原告:山东光合园林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xx176145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光合园林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光合园林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光合园林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光合园林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苗 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