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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光合园林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2民初7789号 原告:山东光合园林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xx176145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女,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光合园林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光合园林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光合园林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光合园林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苗 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