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拓达实业有限公司

睢县鸿泰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拓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22民初2049号
原告:睢县鸿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匡城乡李老村。
法定代表人:王茂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拓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佳田国际大厦24楼2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睢县鸿泰商砼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南拓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睢县鸿泰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拓达实业有限公司清偿欠款94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在睢县孙聚寨乡承建瑞亚牧业有限公司期间,多次购进原告经销的建材共计价值115万元(有被告打的欠条为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清偿了部分欠款,对于剩余的94万元,经原告无数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河南拓达实业有限公司原址查无此人,新迁移地址不明,无法联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睢县鸿泰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0元,退还给原告睢县鸿泰商砼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聂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孟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