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拓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拓达实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9民初892号
原告:**,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河南拓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佳田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84605106T。
法定代表人:杜红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
被告:新蔡豫信瑞亚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关津乡万庄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4BN2Q65。
法定代表人:宋颜召,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的自愿申请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树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贾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