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拓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拓达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9民初388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河南拓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佳田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84605106T。
法定代表人:杜红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
被告:新蔡豫信瑞亚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关津乡万庄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4BN2Q65。
法定代表人:宋颜召,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拓达实业有限公司、***、新蔡豫信瑞亚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树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贾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