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民初1431号
原告:武穴市欧龙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武穴市永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88G58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8PX0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市欧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穴市欧龙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欧龙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穴市欧龙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7元,减半收取1463.5元,由原告武穴市欧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饶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