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7民初2820号
原告:广州市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细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6953907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英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车仔路十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7007049827U。
负责人:***。
原告广州市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市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付清案涉工程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广州市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