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蓝环保有限公司

***、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391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生,住所地,商河县。 被执行人: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英雄路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高新仲案字(2020)第936-1号仲裁裁决书、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高新仲案字(2020)第936-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37460.45元。我院2021年4月9日立案,于2021年4月12日被执行人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缴清该案款,该案申请执行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依据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高新仲案字(2020)第936-1号仲裁裁决书、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高新仲案字(2020)第936-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承办人:** 书记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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