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3779号
原告:***通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万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9359412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英雄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1282974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通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通外加剂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外加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外加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通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