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760号
原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英雄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