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91民初43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英雄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莱芜市庆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钢城区***南下冶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庆合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鲁0391民初43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对莱芜市庆合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莱芜市庆合建材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祝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