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91执保135号
原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莱芜市庆合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市庆合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莱芜市庆合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莱芜市庆合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2000元。
二、如被告莱芜市庆合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62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