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民初5434号
原告:黑龙江乾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乾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乾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4,250元,退还原告4,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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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栾 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尤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