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91民初2483号
原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