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蓝环保有限公司

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91民初2483号 原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保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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