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后沟村(正阳路北首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8504492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71983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女,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鲁0306财保87号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富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