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世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太和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719835。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6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2989.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款项6000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18.00元,案件受理费750.00元,执行费821.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62989.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