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世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国铭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660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国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苏**西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经济开发区北郊镇***南宿舍北邻。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国铭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66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6月8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账户8112********人民币23139.69元、在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城支行账户2130********人民币6130.87元,于2022年6月9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名下鲁C6××**江淮牌汽车,于2022年6月9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名下鲁CV××**江铃牌汽车和鲁C5××**跃进牌汽车。申请人淄博国铭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国铭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