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7923号
原告:***,男,1964年1月4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石板岩圣相北路28号361室。
法定代表人:**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给付了3500元,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