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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7923号 原告:***,男,1964年1月4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石板岩圣相北路28号361室。 法定代表人:**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给付了3500元,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