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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03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7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一审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商都路殷都区检察院配楼4楼。 法定代表人:**领,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1民终2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1民终2099号民事判决。2.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一、***提交的照片、证人证言等新证据,足以证明案涉租赁物并未丢失,***为谋求不当利益恶意不接收租赁物的客观事实。本案审理期间,***已多次向法庭说明租赁物并未丢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及时安排专人向***退还租赁物,而***为谋求不当利益恶意不接收租赁物。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向法院提交了退还租赁物的照片、通话记录等证据,但因二审法院并未详细审查,造成本案判决严重错误。二、原判决所认定的钢管扣件等租赁物的价格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不仅对租赁物丢失的事实认定错误。而且对钢管9.5元每米、扣件4.5元每个、顶丝15元每个的价格认定明显缺乏证据证明,并且上述价格严重高于市场价格,造成判决严重不公平。三、原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首先,结合案涉租赁合同第1条约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租赁期限,并且***也并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而原判决***对事实上并未丢失的剩余全部租赁物进行赔偿,客观上直接造成案涉租赁合同已无法履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其次,结合案涉租赁合同第5条约定,***付款的前提是建设单位九九建筑公司按照大合同约定已将工程款支付给***,而本案中九九建筑公司并未按照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支付给***,因此,***向***付款的前提条件并未满足。同时,因九九建筑公司并未参加本案审理,造成本案***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满足无法查明,***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收到九九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本案原审法院却未能查明上述客观事实,直接将双方当事人核算的租赁费数额全部认定为***长期拖欠租赁费数额,并且判决***承担违约金,明显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四、二审程序严重违法,法庭未允许***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严重影响了***的举证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第一、二、六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应依约完全履行各自义务。***与***签订钢管扣件顶丝租赁合同,九九建筑公司新蔡县西湖家园项目部盖章担保。双方经确认2018年6月8日到2021年5月31日钢管扣件顶丝租赁费合计777628元。因***未及时支付租金及归还钢管,引发本案诉讼。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确认租赁费数额,***应向***支付欠付款757628元及违约金,原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主张钢管等材料未归还责任在***,且认定价格不实,均缺乏证据支持,***未按时归还钢管等租赁物,应当按市场价格予以赔偿,原审认定并无不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九九建筑公司是否与***结算,不影响***向***承担责任,***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主张权利。***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应当认定为新证据的情形,不能推翻原审认定事实。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二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必须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要求。在一审已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提出证人出庭作证未予允许,未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莹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智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