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9民初36号
原告:***,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8UP1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航运局棚户改造项目住宅小区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6935222491。
法定代表人:**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4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计1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