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执43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06日生,住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窦海彬,男,汉族,1974年08月18日生,住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04月03日生,住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09月10日生,住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1,男,汉族,1966年07月09日生,住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2,男,汉族,1973年01月04日生,住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生,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8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821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