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执43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06日生,住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窦海彬,男,汉族,1974年08月18日生,住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04月03日生,住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09月10日生,住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1,男,汉族,1966年07月09日生,住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2,男,汉族,1973年01月04日生,住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生,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领。
关于申请执行人***,窦海彬,***,***,***1,***2,***与被执行人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408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58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