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2民初5753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名称为世华九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6935222494。
法定代表人:**领,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8.68元,减半收取计4,634.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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