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264号之一
申请人: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637441W。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8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170660941L。
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洋,男,汉族,1985年5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男,汉族,1991年4月25日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2022.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82022.7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靳 近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