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302民初223号
原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8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珂,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市百川生鲜水产店,住所地新疆图***市昆仑农批发市场D2号摊位。
经营人:***,个体工商户。
原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图***市百川生鲜水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被告图***市百川生鲜水产店已注销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图***市百川生鲜水产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庆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它尼买买提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