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诚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43民终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管理部项目经理。 上诉人中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建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2023)新432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32.25元,由上诉人中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    峰 审 判 员 李    萍 审 判 员 巴合兰巴拉提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  奎  秀 书 记 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