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世纪电脑商店

同江市世纪电脑商店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881民初1603号
原告:同江市世纪电脑商店,住所地同江市通江街***号。
经营者(个人):王立柱,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同江市通江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勇(父子),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同江市。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住所地同江市大直路中段。
主要负责人:于旭东,行长。
同江市世纪电脑商店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同江市世纪电脑商店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和解,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同江市世纪电脑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实交192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同江市世纪电脑商店负担。
审判员  王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