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屹胜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乾通建材有限公司、济宁屹胜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2477号
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乾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工业园区(聚鑫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9975527G。
法定代表人:陈国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宁屹胜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永华新百汇A座1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PNGB8X6。
法定代表人:房茂雨,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乾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屹胜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21837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218370元的诉讼财产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屹胜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37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12元,由济宁市兖州区乾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惊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邵亚茹
书 记 员 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