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丹江口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丹江口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牛河林区小尖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381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均州一路132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江口市牛河林区小尖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牛河林区。
法定代表人:冯善均。系该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湖北丹江口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牛河林区小尖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勇
审判员XX强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程莹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