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丹江口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丹江口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牛河林区小尖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3民抗2号
抗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丹江口市牛河林区小尖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牛河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湖北丹江口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丹江口市牛河林区小尖山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诉人湖北丹江口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09)丹民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十检民监【2017】4203000002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化钢
审判员***
审判员*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江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