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丹江口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丹江口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牛河林区小尖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381执6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均州一路132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江口市牛河林区小尖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牛河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湖北丹江口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牛河林区小尖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丹江口市牛河林区小尖山村民委员会的财政专用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余六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