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国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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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晋0202民初2459号原告:大同市国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冯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少军,山西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太原市。原告大同市国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大同市国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国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233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5116.5元,其余151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0一八年四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