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国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国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华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213民初3618号
原告:大同市国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益丰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冯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少军,山西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华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御河东路华北星城****楼**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沈敬国。
原告大同市国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华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同市国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同市华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同市国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消防工程款19368006.45元;2.判令被告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利结清;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为华北星城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工程主要内容:消防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应急照明系统等等。工程分三期完成,即:2010年10月至201l年6月30日,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30日,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30日。最终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经核算的工程造价为准。经审计决算完毕后的10日内,向原告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剩余的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2013年底,经双方工程决算书确认,工程决算总价款为62015351.45元。从2011年11月11日支付首笔款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被告先后支付工程款累计42647245元,尚欠工程款19368006.45元,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累计55390000元。原告虽经无数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造成原告资金周转困难。无奈,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大同市华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为华北星城住宅小区消防工程。工程分三期完成,即: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30日,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30日,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30日。最终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经核算的工程造价为准。审计决算完毕后的10日内,向原告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剩余的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经双方工程决算书确认,工程决算总价款为62015351.45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决算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已付款项的问题。原告提供了银行进账单17份,收据21份,证明被告已付工程款42647245元。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均为原告自行提供,且收据均加盖原告的财务专用章,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予以采纳,经本院核对,原告所开具的收据金额为43147245元,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依约施工完毕,经双方核算工程总造价为62015351.45元,现被告已付工程款43147245元,尚欠18868106.45元未结算,现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一节,因被告迟延付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有事实以及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同市华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同市国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868106.45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4元,由原告负担1781元,被告负担67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 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晓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