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2执74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国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冯文,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大同市深特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仲裁委员会(2017)同仲裁字第00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深特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34667517.8元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剑飞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