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226执250号
申请人:怀化市正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659285511。
法定代理人:金文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3出生,苗族。
本院在执行怀化市正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湘1226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正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在2019年4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除***有部分银行存款外,其他均无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车辆等,此外被执行人也无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
2019年5月16日,本院依法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2019年5月16日,本院依法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麻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2019年6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
2019年8月20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人法定代理人进行电话约谈,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发放部分标的款,同时告知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的代理人表示理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经本院采取上述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故可视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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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小恒
审判员 谢 钧
审判员 周志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