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复字第6号
申请复议人长葛市葛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以下简称葛兴公司)。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2月27日生,住长葛市老城镇右城路6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6月24日生,住长葛市长兴办***1组。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1月19日生,住长葛市长兴办***1组。
申请复议人葛兴公司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法执异字第0062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楚寨小学综合楼施工合同虽然是与葛兴公司签订的,但工程的施工者是***,***曾经以个人名义领取工程款,故***实际是用葛兴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该工程款应属于***。因此,驳回葛兴公司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葛兴公司称,葛兴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楚寨小学综合楼施工合同是楚寨小学与葛兴公司签订的,也是葛兴公司施工的。长葛市法院认定***实际是用葛兴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该工程款应属于***,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撤销长葛市法院的错误裁定,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财产。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执行。2014年7月28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法执裁字第00624号执行裁定,扣留葛兴公司在楚寨小学的应得工程款98000元。2014年8月4日裁定送达楚寨小学,同时送达(2014)长协字第006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了葛兴公司在楚寨小学的应得工程款98000元。2014年9月10日,葛兴公司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违法扣留案外人的财产。葛兴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工程款与***没有关系,请求解除扣留的款项。长葛市人民法院驳回了葛兴公司的异议,并告知其可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另查明,葛兴公司与楚寨小学2010年10月20日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
本院认为,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法执裁字第00624号执行裁定,扣留葛兴公司在楚寨小学的应得工程款98000元。事实依据不足,扣留案外人的财产,适用法律不当。且葛兴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属于案外人异议,长葛市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但该院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剥夺了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系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法执裁字第00624-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介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