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48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北段好优多商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7095543855。
法定代表人:姜勋林,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尧,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关于***申请执行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尧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3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书中明确一、被告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尧自愿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273529.36元,分别定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3529.36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0000.00元;二、若被告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尧未按协议第一项约定时间履行义务,将以未偿还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利息支付时间从2020年7月15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20.00元,由被告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尧自愿承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2020)黔0521民初36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尧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尧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未结算工程款324280.73元,本院已裁定对该款进行扣留,另查明被执行人陈尧名下有车牌号为贵FC××××的面包车一辆、贵JM××××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尧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及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48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实伦
审 判 员 张 平
审 判 员 阿 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毛震宇
书 记 员 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