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方县智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3997号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智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书院街植保站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3374607159。
法定代表人:周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北段好优多商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7095543855。
法定代表人:姜勋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54年9月19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大方县。
关于大方县智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7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书中明确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大方县智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08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在欠缴出资21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大方县智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460.00元,由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2020)黔0521民初74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大方县智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及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大方县智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39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实伦
审 判 员 张 平
审 判 员 阿 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毛震宇
书 记 员 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