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24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沪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法定代表人:姜勋林,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关于***申请执行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30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00元,剩余未履行部分分六个月履行,被执行人**计划于2021年7月起每月30日前履行38921.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2457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阿魁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