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申济林,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日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好又多商场二楼。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济林申请执行**、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贵州省大方县城乡建筑工程有公司、**支付申济林工资、垫付款等共计321739.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13.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申济林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案义务。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又是申请执行人自行处分权利在执行过程中的运用,不违法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1执862号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份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