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民初427号
申请人:江西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尚庄街办泉塘村委会丰龙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95287605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888号绿湖豪城18#商住楼1**501室(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607811019。
法定代表人:刘梓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