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9民初2019号
原告:献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南河头乡。
经营者:***,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江西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梓瑛,职务:经理。
献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西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2019年6月13日,原告献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献县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1元,***勤业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