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15101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通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户籍在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安拆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与被告***、上海乐安拆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安拆房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2日、7月15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同年7月15日至11月20日,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的致伤原因进行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刘 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