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佳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版纳云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2801民初1667号
原告:**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智源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MA6K7LE35M
法定代表人:王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杰,男,汉族,1991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仪陇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锦成,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版纳云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版纳傣族自治州万达国际度假区**第******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MA6KYLHP1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黄建超,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胡子航,男,汉族,1989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徐杨,男,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宸公司)与被告**版纳云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图公司)、***、黄建超、胡子航、徐杨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杰、孙锦成、被告胡子航、徐杨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图公司、***、黄建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宸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版纳云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滞纳金60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2.判令被告***在未出资180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黄建超在未出资120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胡子航、徐杨各自在未出资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版纳云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依法设立的建筑装饰公司,2018年2月28日,被告**版纳云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找到原告,希望原告为其装修位于景洪市万达度假区的酒店大厅。双方于当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包工包料,工程预算造价为348797.81元,优惠价为330000元。其中合同第十三条工程款及支付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当日,被告付总工程款的50%,132000元;第二次付款时间为木工完毕,被告支付总工程款的40%,132000元,第三次付款时间为验收合格,被告支付总工程的10%,66000元。”另外,合同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2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14.4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额的千分之六违约滞纳金”。合同签订后,2018年3月底,甲方分两次支付了首期款130000元后,乙方组织工人、材料进场施工,并按合同要求施工,于2018年7月施工完毕。2018年底,被告云图公司将酒店整体投入使用至今。酒店投入使用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均以没有钱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200000元。另外,被告**版纳云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4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被告***,黄建超,胡子航,徐杨为被告公司股东,其中***认缴出资额为180万元,黄建超认缴岀资120万元,胡子航认缴岀资100万元,徐杨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至今,上述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在认缴出资额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被告云图公司、***、黄建超未作答辩。
被告胡子航、徐杨共同辩称,二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故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事项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二被告多年以来一直在景洪市经商,于2016年9月6日专门成立了四川风雅逸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版纳分公司,自主经营**版纳逸舍精品度假酒店,于2017年1月9日正式开业,专门从事相关的民宿经营、管理。二被告与被告黄建超、龚超之间素不相识,而从身份信息可以看出黄建超与龚超是同乡、同村的熟人。2017年上半年,黄建超、龚超作为二被告经营的民宿酒店的客人到二被告店中住宿时,认为二被告民宿酒店经营、管理十分到位,提出了想投资民宿酒店想法。二被告本着发展**版纳的旅游、发展壮大民宿业态想法,给黄建超、龚超就酒店管理、民宿经营等提供了必要帮助以及咨询。二被告自行经营、管理自有的酒店和民宿,且整个经营活动的经济效益也较好,故没有时间和精力也没有必要再进行同样投资或经营活动。且与黄建超、龚超本来也不熟悉,客观上也没有投资、合作的信任基础或条件。如前所述,由于二被告与被告黄建超、龚超本身不备合作投资的基础,故二被告实质没有参与云图酒店的投资、经营管理等活动。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中,所涉及的2017年8月23日云图酒店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决议相关股东胡子航和徐杨的签,都不是本人所签名,系他人冒用了二被告的签名。公司章程“胡子航”的签名为“徐子航”,只有在第三人冒用他人的名义签名时才会出现这样的错误,代签人对股东徐杨、胡子航不熟悉,才造成了胡子航被签成了“徐子航”。2018年6月19日云图酒店的相关股东会决议中,涉及到胡子航与徐杨的签名也是被冒用的,不是两个人本人签名,该签名与2017年8月23日第一次签名也不一样,更加说明了上述文件的虚假性。故原告所提供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胡子航与徐杨是该公司的股东。胡子航与徐杨实质没有参与过被告云图酒店的相关投资、经营、管理活动的任何一个环节,既没有实质性的资金投入,也没有相关参与经营、管理的事实,更没有在该公司分取过利益或领取过工资等事项。黄建超与龚超投资成立云图酒店后以大卫传奇名义对外进行经营,而大卫传奇公司的股东只有两个,即黄建超、龚超。另外大卫传奇酒店与二被告开设经营逸舍精品度假酒店相隔不到百米,实质是一种同业竞争的关系。故从日常生活经验而言,胡子航与徐杨不可能再投资一个酒店与自己发生竞争。而这种竞争关系客观存在,更进一步说明两人没有参与云图酒店的投资或经营。故原告依据四份假冒胡子航、徐杨签名的文件,证明两人是云图酒店的股东,依据不实,其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胡子航与徐杨依法不应当承担未出资金额范围的责任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体对外承担责任。原告主张胡子航、徐杨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是无法律依据的,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的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且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其事实与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云图公司、***、黄建超经本院依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原被告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被告身份证、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记录、照片、黄建超群发业主的短信、被告胡子航、徐杨提供的证据:身份证、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均来源合法、形式有效,可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相关事实及当事人部分主张,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胡子航、徐杨提供的证据:地图示意图、微:地图示意图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观点,二被告与云图公司的内部约定或纠纷不能对抗公司工商登记对外的公示效力,故对二被告主张的在部分公司申请材料中签名的真伪问题在本案中不作审查。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本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本院对本案的法律事实认定如下:
2018年2月28日,原告**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版纳云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对甲方万达七期商铺(酒店大厅)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第十三条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当日,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50%,即132000元;第二次付款时间为木工完毕,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40%,即132000元,第三次付款时间为验收合格,甲方支付总工程的10%,即66000元。第十四条违约责任约定: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额的千分之六违约滞纳金。合同签订后,甲方于2018年3月22日、27日分两次支付首期款129960元,乙方依约组织工人、材料进场施工,于2018年7月施工完毕。2018年底,被告云图公司将酒店整体投入使用至今。酒店投入使用后,被告云图公司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至今尚欠原告200000元。
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显示:被告**版纳云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成立,登记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股东(发起人)分别为龚超,认缴出资额为180万元;股东黄建超的认缴出资额为120万元;股东胡子航的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股东徐杨的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上述各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7年8月23日。2018年7月期间,经被告云图公司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门准予云图公司变更了部分登记事项,将股东龚超变更为***(认缴出资额180万元未变更),其他股东未作变更。
本院认为,原告佳宸公司与被告云图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云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云图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0万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各股东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云图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请。本案云图公司各股东作为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其履行了部分或全面出资义务,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云图公司尚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得知云图公司现已全面停止营业,公司的日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已经解散,云图公司登记的公司住所地系云图公司向其他出租人(其他类案的原告)所承租,被告云图公司及各股东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存在相应资产,明显缺乏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对被告胡子航、胡杨以主体不适格为由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各股东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云图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另,鉴于被告云图公司的违约行为是导致本案诉讼的主要原因,故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告云图公司及公司各股东共同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版纳云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如**版纳云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赔偿本判决确定的欠付田小桃的债务,则由:被告***、龚超共同在认缴出资180万元的范围内对原告**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黄建超在认缴出资120万元的范围内对原告**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胡子航在认缴出资100万元的范围内对原告**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徐杨在认缴出资100万元的范围内对原告**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版纳云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建超、胡子航、徐杨、龚超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六被告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李忠梅
人民陪审员  李本俄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