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2276号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530号。
法定代表人:魏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敏,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瞿思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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